问题 | 离婚共同负债怎样认定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临婚姻状况变化之际,如何对离婚时出现的共同负债进行准确认定与处理,这往往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若债务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此类债务通常将被视为共同负债。 例如,为了购置家庭住宅而产生的贷款便可归入此范畴。 其次,针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若其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原则上不应被视为共同负债。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则上述规定并不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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