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债权人起诉的共同债务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之后,经常遭遇债权方依法提起诉讼的共同债务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首先,在婚姻状况持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而不得不承受的债务,例如购置各类日用品、支付子女学习所需的教育费用以及病患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等等; 其次是为了实现共同生产经营目标而承担的债务,比如说,在共同经营某项商业活动中发生的逾期款项; 最后,也包括由两人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承认的共同意愿所引发的债务。 然而,若有一方能证明此笔债务并没有投入到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中,亦或者此类债务并非基于二者共同意愿所生之债,或许将无法被认定为共同负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