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债务分割需要追加银行为第三人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场合下,关于债务分割问题,究竟应否把银行列入其中并以第三者身份介入,其答案往往取决于债务本身的特性及实际情况。
若该笔债务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债务,而其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产生了争议或者有必要请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解释说明时,银行便有可能被考虑纳入第三方的范畴。 然而,若债务的性质及所有权比较明朗,且双方对于债务的归属均无异议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就无需将银行加入到案件审理过程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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