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举证责任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之判定,无疑是相当复杂繁琐的。
在常态化的情况下,当一名配偶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动用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所承担的债务时,倘若债权人主张该笔债务归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么他/她必须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以此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被用于了夫妻共享的生活、共同投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是建立在夫妻双方互相认同的前提之上。 另一方面,若某位配偶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时,根据常规的判断标准,这类债务将被普遍认为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然而如果一方配偶提出异议,试图否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拥有,那么他/她就必须承担起举证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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