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贷款做生意另一方需要承担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配偶之间,若有一方进行商业贷款以进行业务活动,对于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当商业贷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行为中,或者夫妻双方都在贷款合同上签名确认,又或是在贷款后,配偶中的一方对这笔借款予以了追认等等情形出现时,通常都会被视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而其中的另一方也将因此面临着需负担相应偿还责任的处境。 然而,若是某一方采用个人名义,超出了家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去进行贷款,同时债权人无法证明这笔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达成的共同意志表示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则无需承担此项债务的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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