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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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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强制拆迁的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该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根据《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不履行裁决规定的搬迁义务的,应由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如果县、市人民政府未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的适用条件

强制拆迁只能适用于公共利益。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公益项目,主要是指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旧城改造等带有公益性质项目。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房屋。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拆迁方式和条件,应当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式来解决。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应该也是有着严格资质要求的单位,由政府部门指定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来组织。此外,强制拆迁有其严格的程序,有合理的补偿原则。

三、强制拆迁手续

申请强制拆迁手续主要参考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以下规定: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不能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况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五、强制拆迁的主体

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有两个: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实际操作中有的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的是当地人民政府,有的是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的综合执法部门,具体人员多是城建、规划、房屋主管部门抽调的。拆迁行政执法主体就是拆迁人--主管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就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授权的建设单位。

六、强制拆迁的方式

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

行政强制拆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司法强制拆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七、强制拆迁的程序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a.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b.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c.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d.强制拆迁的期限;e.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f.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g.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h.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强制拆迁相关词条

  • 个人合伙纠纷

    个人合伙纠纷,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关于对合伙企业出资、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的纠纷。

  • 拆迁纠纷

    拆迁纠纷,是指政府在拆迁居民或村民房屋或房屋时给予其经济或住房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

  • 合伙责任

    合伙责任,是指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因公益或者国家建设的需要,征用农民的土地,相应地给予被征用人一定金额的补偿。

  • 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经营,撤回入伙资金的行为。

  • 征地补助

    征地补助,是指政府要征用某一地方的城镇或农村用地,由政府给予被征地人一定数额的补助。

  • 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一般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几项内容。

  •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的标准。

  • 合伙入股

    合伙入股,是指其他人想加入合伙企业,并投入合伙资金,参与合伙企业盈余分配的民事法律行为。

  • 农村房屋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在该组织内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被政府占用或被征服征收,由政府给每户被占用或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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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