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欠债离婚后执行共同财产怎么办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任何一方所负担的债务最终被法院判定属于这个家庭的共通性负债,那么在此情况下,执行过程中往往首先需要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详细的划分,以明确每一位成员所占有的比例。
接下来,便会按照各人所占的比例来承担和清偿相应的债务。 然而,倘若这个债务仅仅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责任,而家庭共有财产中又包含了该债务人应得的那份权益,那么在执行环节中就有可能涉及到这部分权益的转移与变卖。 另外,如果另一方能够证实这个债务确实隶属于另一方的私人事务,并且自身并没有因为这个事件获得任何好处或收益,那么他们在这场执行行动中有可能会得到法律的有利保障,确保他们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不会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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