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期间一方欠债务另一方要还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离婚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借款的偿还事宜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需依据特定情形加以斟酌确定。
若此笔借款的产生源于夫妻之间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运营活动,或得力于夫妇二人的共识意愿,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解决,另一方亦须承担起偿债责任。 然而,如若能够证实某一方以其独自名义举借的款项已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项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夫妇二人的共同意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便无须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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