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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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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的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需提交起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和相关材料,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是被原告诉讼并被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方,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进行辩护。
第三人是与本案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不是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或被告请求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第三人有权提供与诉讼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并进行自己的辩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参加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法院保护自身权益、提供证据和材料、进行辩护、参加庭审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裁决或判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参加人相关词条

  •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对于妨害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的行为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

  •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及执行判决和裁定必须遵循的步骤和规范。

  • 民事诉讼参加人类型

    民事诉讼参加人类型,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冲突,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利害关系人的分类。一般指当事双方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 民事诉讼回避

    民事诉讼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相关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

  • 保全和先于执行

    保全和先于执行,其中保全即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 被告

    被告,是指在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提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人。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 主要负责人

    指的是一个单位或组织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并对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的单位主要领导。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是指意思表示能力欠缺,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人,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弱智或痴呆病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限制,社会阅历浅、认知能力差,无法独立参加诉讼;而精神病患者、弱智和痴呆病人系智力发育不健全,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亦无法独立参加诉讼。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除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并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外,其他行为一般均不能独立实施,而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诉讼行为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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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