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办理抵押登记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的一方擅自对外举债,且其配偶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该行为人私自进行的抵押登记操作无疑将产生诸多法律层面上的隐患和风险。
首要问题在于,当我们处置夫妻共有的财富时,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实施。 如果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秘密地完成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司法机构视为无效操作。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1)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收入; (2)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形; (5)其他依法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理权利。 因此,若涉及到夫妻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抵押登记,那么未获知悉此信息的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该抵押登记无效,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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