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未告知另一配偶的前提下,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对外借贷,此时应依据所涉款项的实际用途及性质,对相应债务承担者进行判断。
倘若该笔借款专供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用,此类情形般将视作夫妻共通债务,因此,作为夫妻双方,均须为此类债务负责偿还。 然而,如若此笔借款已远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界限,同时又无证据表明该笔借款被用以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乃至在无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情况下发生,那么这就可视为债权人自身的债务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若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表示允诺或单方面事后予以承认这份债务关系,或者贷款以单人名义在婚姻持续期间,申贷金额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之内,那么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应当归属于双方当中的共同责任者。 然而,若贷款以单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在期中,所借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之外,那么此类债务并不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债务确实被用以支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支付,抑或是得到了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