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债务一方无力偿还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共同承担之债务的情况下,在任何一个借款者无法负担实际偿还时,其他未违约成员依然须承担起全额清偿的法律责任。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对债务责任的分配有着清晰准确的规定,则应严格遵循这些条款实行; 然而,这种约定通常会受制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债务由夫妻自愿共同签名或其中一方在后续过程中予以追认,或是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且为了满足其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在此种情况下,若共同借款人中有一方无力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履行偿还义务。 在另一方完成偿还之后,他/她可以依据与无力偿还方之间的内部协议,向其追索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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