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债务的承担者是谁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离婚诉讼之时,关于债务责任的归属问题,涉及到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与确认。
一般的情况下,如属于夫妇之间共同产生的债务,那么理应由两位当事人共同承担。 然而,若该份负债并非源于家庭日用生活所需范围之内,且仅有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负担,则通常会被视为个人债务,由举债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包括了夫妇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予以认可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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