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婆为儿媳借钱不还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公公婆婆为儿媳妇出借资金,且此项负债用于了儿媳妇与其丈夫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条款,债权人有可能据此主张此债务为夫妇二人的共负之债。
在此种情形下,债权方有权要求儿媳妇及丈夫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若该项负债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然而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负债用于了夫妇二人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妇二人的共同意愿所产生,那么这笔债务仍有可能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债务。 反之,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项负债用于了夫妇二人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基于共同意愿所产生,那么这笔债务就有可能不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债务,儿媳妇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应积极搜集证据,以证明该项负债的性质以及其具体用途,从而在法律程序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若该项负债确实属于夫妇二人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儿媳妇及其丈夫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而若该项负债并非夫妇二人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则仅能向债务人(即儿媳妇)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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