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后,离婚前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解除婚约之前,即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若服务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抑或是共同进行商业运营发展的活动等方面,那么这部分债务就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即便在婚约定下来以后,双方仍须共同承担这样的债务。
在解除婚约之际,夫妻间的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偿付。 假如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共有的财产无法完全地清偿债务,或者说财产已经被分别所有,那么双方需要经过协商来制定偿债方案; 如果协商无果,则需要提交至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然而,也存在着以下情况,比如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额度的债务,这时这部分债务将划归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还款的义务。 通常而言,以下各种状况都可能被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首先,婚前双方一方所负购买不动产的借款,当此种借款最终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后,为实现上述财产购买而背负的相应债务便成为了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其次,无须考虑债务规模大小,只要是源于日常生活支出的债务应统归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再次,倘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营利收入被用于家庭生活开销或与伴侣共享,那么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亦成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最后,夫妇一方或双方为自己开设或对他人所负债务用于治疗疾病,以及那些必须承担义不容辞照顾家人和老人的医疗费用等等,这些都将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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