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用于家庭的债务是否算共同债务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若以其个人名义负担了旨在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这些债务均被认为是婚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即以个人名义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了这一范围,那么该债务便不再视为婚姻共同债务; 不过,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债务确实是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之需、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或代表夫妻之间共同意愿表达的,则可以例外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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