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单方面欠债离婚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夫妇中仅有一方承担的债务,那么应由其以自身固有的资产来进行偿付;
然而,倘若负债方并无足够的财力来偿还债务,那就可以尝试劝说对方代替负债方来履行偿还义务,但是需要在他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不可采用强制手段要求某一方为另一方清偿债务。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以个人之名承担的债务,若确实是为了保持家庭的整体共同生活开销,则应当被视为共同债务而予以考虑。 至于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如果经过约定明确归属两个人各自所有,那么丈夫或者妻子在外借取的债务,对第三方来说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倘若第三方并不了解这些约定,他们仍然可以将这些债务视为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但是,只有当第三方明确掌握了相关的约定时,他们才能用其中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偿付。 最后,关于一方在其婚前发生的个人债务,当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要求时,人民法院不会给予支持。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此笔债务的确是用作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的,那么上述规定即可例外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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