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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九条是什么意思
分类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内容诠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在婚姻离异的情况下,夫妻间应共同承担的共同债务,必须按照约定将这些债务进行妥善清偿;如果共同所有的财产无法完全偿还这些债务,或者财产被判定归属于各自所有,那么双方应该按照协商的结果来承担这些债务的清偿工作;若经过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可交由相关法院进行裁决处理。
同时,对于以下特定类型的债务将不得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是应由其中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对外清偿:
(1)夫妻双方达成独立承担债务的协议,但若是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所签署的协议,则该协议将不予认可;
(2)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资助与其并无扶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所产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私自筹集资金开展经营活动,尽管其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其筹集的款项并非是为了满足这些共同生活需求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综上所述,履行债务的清偿责任要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当支付费用或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便这些行为并非由各方共同实施,甚至是在未征得他方同意的前提下为之,他方都需要承担起清偿这些债务的相应责任。
例如,如果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去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携带孩子前往医院就诊,亦或是向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行为,另一方便肩负着负担清偿这些债务的责任。
再者,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在结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购置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并且这处房产也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双方应对这处房产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共同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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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2: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