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人如何承担债务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具备两种选择。 其一,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其二,债权人也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违约的情况时,有灵活的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其次,一旦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那么他便拥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这里的追偿范围是较为广泛的,包括保证人因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出的所有费用, 再者,倘若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并且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对保证份额进行约定,那么这些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使得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而不必区分每个保证人的具体份额。 最后,关于保证人的责任期间,通常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 在这六个月的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李先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承担后想向小朱追偿,但小朱拒绝。且还有小静、小丽作为共同保证人,未约定份额,小李要求小静承担全部责任,小静有异议。后超六个月责任期小李才找小丽担责,小丽拒绝。 案情分析: 1、小李在小朱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要求小胡在保证范围内担责,此符合连带责任保证人相关规定。 2、小胡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小朱追偿,小朱拒绝行为不合理,小胡支出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等可要求小朱支付。 3、小静等未约定份额应担连带责任,小李要求小静担全责符合规定。 4、超六个月责任期小李找小丽担责,小丽可免除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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