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保证人是否承担补充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保证人的责任主要是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在保证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合同发生纠纷的情况下,需要先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并且即便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但仍然不能使债务得到履行之前,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这就意味着在这种特定条件下,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只有当主合同纠纷经过了审判或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却依然无法使债务得以清偿时,一般保证人才会承担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此时一般保证人要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那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权人在未经充分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就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债务人自身的偿债能力等因素,确保保证人的责任是在合理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的。 总之,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补充责任,是法律对各方权益的一种平衡和规范。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一般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李直接要求小胡还款,小胡拒绝,双方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小胡应承担保证责任,小胡则主张自己有先诉抗辩权。 案情分析: 1、根据一般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在小朱作为债务人未被审判或仲裁,且其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小胡享有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小李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2、只有当小朱的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其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小胡才需对小朱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这样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又合理规范保证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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