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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分类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解答
律师解析:
一般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主要如下:
①当债务人到了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却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利向一般担保人提出请求,让其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让一般担保人在其当初所担保的范围内,代替债务人把债务给清偿掉。
比如说,若债务人欠了10万元,一般担保人担保了5万元,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一般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这5万元。
②一般担保人拥有先诉抗辩权。
这意味着,只有在主合同所引发的纠纷经过了审判或者仲裁,并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但仍然无法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一般担保人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打个比方,先得去法院打官司确定债务人确实没钱还,并且法院也执行过了,这时候一般担保人才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③一般担保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是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通俗来讲,就是一般担保人替债务人把债务还了之后,是可以向债务人要回他代为偿还的那部分钱的。
总之,一般担保人在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时候,需要承担起保证责任,不过他也享有一定的抗辩权,并且在承担了责任之后,是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一般担保人担保5万元。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李要求小胡偿还5万元,小胡以未对小朱财产强制执行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后经法院审判及强制执行小朱财产仍无法清偿,小胡代偿后向小朱追偿又遭拒。

案情分析:

1、当小朱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小李有权要求小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偿还5万元。
2、小胡最初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未对小朱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可拒绝小李要求。但经审判与强制执行小朱仍无法偿债时,小胡应承担责任。
3、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小朱追偿,小朱拒绝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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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1: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