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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人借款无力还由谁负责还款
分类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老人借款无力偿还时的还款责任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个人债务情况
当老人是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并且这笔借款是用于其个人的事务或者日常消费,例如老人为自己购买保健品、旅游等支出而借款,这种情况下一般就属于个人债务。
若老人之后无力偿还这笔借款,通常是不能要求其他人来代为偿还的。
不过,如果在借款时有担保人,那么担保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比如,担保人可能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老人所欠的借款。
二、夫妻共同债务情况
若老人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这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像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等;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小店的资金周转;又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借的款项,那么此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配偶就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三、遗产继承情况
当老人去世后,如果留有遗产,而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那么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去清偿老人所欠的债务。
但如果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则不受此限制。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保健品,后无力偿还。借款时有小胡作为担保人。同时,小朱借款时与配偶小丽共同生活,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存争议。后小朱去世,留下房产,小静作为继承人选择继承房产,对于是否该用房产偿还债务有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属于个人债务,其无力偿还时,通常不能要求他人代偿,但有担保人小胡,小胡需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有共同偿还义务;若未用于共同生活,则小丽无偿还义务。
3、小静继承遗产,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小朱债务,若债务超遗产价值,小静自愿偿还则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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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9:5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