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约定最长多久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保证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就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里要注意,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么就视为没有约定。 同样,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也是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而且,债权人与保证人是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的,但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同样视为没有约定。 总的来说,在各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最长可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这样的规定明确了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的确定方式和最长期限,有助于在法律层面上规范连带保证相关的事宜,避免因保证期间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胡为小朱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小朱承诺尽快还款。小胡与小李约定保证期间为3个月,但未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后来小朱一直未还款,小李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认为保证期间已过,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小朱应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2、小胡与小李约定的保证期间3个月,因未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且早于合理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应视为没有约定。 3、按照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小胡应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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