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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约定是否连带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分类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法律的范畴内,当合同中未对是否为连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时,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将其视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含义在于,在保证合同里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这里面包含着一个重要的权利,那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这意味着,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过了审判或者仲裁程序,并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但仍然无法使债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与之相对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下,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当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却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若在合同中未对是否为连带责任进行约定,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通常会按照一般保证来进行处理。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在出现债务问题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借款合同,小李为小胡的保证人,但合同未明确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还款期限届满,小胡未还款,小朱直接要求小李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小李以自己是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应视为一般保证。
2、小李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小朱应先对小胡的财产进行审判或仲裁、强制执行等程序,在小胡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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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2: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