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没有期限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作为面向普通公众进行解释说明的文本,以下内容更易于理解和接受: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担保人对于其所提供的法律保障都会设有相应的期限限制。 具体来说,若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下,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就债务问题向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在此之后,担保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并未向担保人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同样地,担保人亦无需继续承担此项义务。 然而,关于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具体期限规定,还应参照担保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加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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