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之保证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首先需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承担保证人职责; 其次,其人身自由应未受任何形式之约束; 再次,应有稳定且可供监视的居所以及稳固的经济来源; 最后,保证人应能与被保释之人共同生存或生活在相同地区或直辖市的同一行政辖区内。 在此基础上,保证人还需密切监管被保证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现被保证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执行机构汇报并协助处理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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