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追诉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担保之债的追索期限,因其情形多样而产生了相应的差异。
在一般的担保承诺中,当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将随之中止; 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主债务诉讼时效出现中断的现象,那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则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换言之,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对作为债务人的对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自相关裁判或仲裁裁定生效之日起,才能开始计算确保合同之诉讼时效。 而在此种情形之下,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如果其在保证期间结束前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自该请求被提出之日起,便可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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