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追诉期多久失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确保债权追索权期限的有关规定,例如,对于一般性的无限制保证,其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保证期限做出明确约定时,该保证期限则被默认为在主债务到期并履行完毕之后的六个月内;
同样地,对于混合性的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和债权人未能就保证期限达成共识,债权人将有权利在主债务到期并履行完毕后的六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自动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然而,若债权人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或提交了仲裁申请,那么此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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