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借钱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于此种涉及借款担保之情形,若借款人无法按期履行其还债义务,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可依约行使法定权利以实现其债权权益。
倘若借款人已为之提供物之担保,债权人须首先借助此类担保以清偿其债权; 若由第三方提供物之担保,债权人则有权利选取利用此物之担保来抵偿其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若保证人承担起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前者进行追索。 在此过程中,若保证合同对此类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保证方式将被视为一般保证,从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总而言之,在处理涉及借款担保的问题时,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实现其债权权益,同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亦享有向前者追索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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