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纠纷归谁所有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讨论到借款合同纠纷中的物权,我们通常会涉及那些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第二百零七条明确指出,不论是属于国家、集体或是个人所有的物权,均应享受同等的法律保护权益。 这就意味着,只要物权的获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就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 同时,《民法典》的第二百零八条也做出了规定:对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亡等相关事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否则,这类不动产抵押权将不予承认具备法律效应。 换句话说,只要不动产纳入了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这类经过法定登记程序诞生的抵押权就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抵押物是动产的话,其物权设定与转让的方式则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即物权需付诸法定的交付程序方能生效。 因此,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我们必须明确物权的归属及其转移过程应遵循哪些法律规范。 物权已依法完成登记或交付,那么它们的归属和转移无疑是合法且具备有效性的; 反过来说,若未依法完成登记或交付,那么相应的归属与转移则可能存在法律效力的瑕疵。 其实,总结起来就是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物权的归属及转移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来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物权的归属和转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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