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担保合同会无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实践中的保证合同无效的普遍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七方面:
首先,是担保对象资格不明晰,根据国家法规明确规定,诸如学校、医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性质单位不得提供担保服务,其财产权益归属于国家所有; 其次,不具有合法法人身份的单一机关内部结构或职能部门所发表的担保声明效力也无法获得法律认可; 再次,公司董事会成员以及经理擅自做出的担保决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如以公司的资本资产作为担保,为自己的股东或者其他自然人债务人提供资金保障的话,那么相应的担保协议会被判定为无效; 接下来是一些特殊情况,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采用欺诈、威胁等非法手段,或者为了某些不良目的而恶意串通,使得担保人在心存疑虑乃至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保证合同,此种情形下,该担保合同同样属于无效,担保人无需对此负责; 还有就是关于以禁止流通物展开的担保合同,如果该物品依照法律规定被列入禁止流通范围,或者属于不可转让财产之上设置的担保存续,这类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最后,要是对外担保事项未经任何权力机构的批准且没有充足法律支持,那么该项对外担保自然也将无效;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担保合同中并未对反担保之事做出特殊约定,一旦担保合同发生失效,反担保合同也随之失效。 另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即使反担保合同在表面上无懈可击,然而一旦其涉及到违反《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仍然可能导致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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