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制度中,保证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被划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首先,一般保证具有其独特性,就是由于这种保证在行使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特点,故而产生了一种名为“先诉抗辩权”的权利。 这种抗辩权主要表现为,当主债务需要经过审判、仲裁等司法程序且债务人的财产得到法定执行并用于清偿债务之前,如果债权人试图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以保障债权安全,那么保证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考虑是否同意。 其次,对比之下,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便截然不同。 若是主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债务,债权人拥有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单独向保证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同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种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权益需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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