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法律规定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抵押人将自身拥有之全部财富用于为他人设定抵押担保,由于此种情形中事实上并未发生抵押物占有的转移,因此抵押人依然对该等资产保有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所有权尚未发生变动,抵押人仍具备处分权。 因此,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有权自由处置已做抵押之资产。 若双方当事人对此另有特别约定,则应遵照约定执行。 然而,若抵押人决定出售所抵押之财产时,须确保及时通报抵押权人。 若抵押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会损害到自己的抵押权,则可依法要求抵押人将变卖交易所得的资金预先偿还给抵押权人或进行提存保管。 所获得的交易价金超出债权金额的部分可直接归属于抵押人,而不足的部分则由借款人负责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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