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是否有权放弃先诉抗辩权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障人坚持行使先诉抗辩权为合法行为。
然需明白,先诉抗辩权实乃保障人应享有的法定权益,因此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放弃该项权益。 当保证人自愿承担并积极履行保证债务之时,实际上已自动选择放弃了先诉抗辩权。 就一般性质的保证而言,若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期且债务人尚未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仅能首先向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 如此情况下,保证人和债务人均面临着清偿顺序问题,当中负债人被赋予优先权利,保证人则位居其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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