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需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若债务人采取了弃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进行无偿处置财产权益,抑或是有意识地延长其已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严重干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则债权人可据此法律条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不当行为。
要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对其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实施了不公正、不恰当的处分; 最后,这种不当的处分行为已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实质性阻碍。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应严格遵守法定的行使范围和时限要求。 该权利限于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而债权人为行使这一权力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 债权人需于知悉或理应知悉存有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启动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倘若从当事人行为发生日算起,任意连续的五年期间内均未对此提起有效诉讼,则该撤销权将被依法视为消失不再具有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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