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反担保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只有在第三方已经首先为债权方提供担保之后,才有权提出请求债务方向自身提供反担保; 2、无论是债务人为自身还是其他相关方提出担保申请,仅限于向第三方提供; 3、对于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类型的担保,才能被视为有效,从而具备要求债务人实施反担保之权能; 4、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之规定,反担保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如需依法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事宜,亦应依照相应程序进行办理。 反担保所适用的原则、程序和涉及的标的物以及担保物品的类型,均与常规担保毫无二致。 然而,反担保的担保形式如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则是唯一的选择。 实际上,反担保作为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重要手段,其内涵实质与传统意义上的担保基本无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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