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款无法偿还,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这位保证人为何种类型的担保人,我们需要根据保证的具体形式来进行探讨和分析。
通常情况下,保证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即——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一般保证。 这种方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保证签订合同时约定,若是债务人无法履行自己所负担的债务时,将由保证人负责承担其他各方面的保障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各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业务责任的保证模式。 如果遇到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待到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特殊情况,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去履行相应的债务,同时也有权向保证人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基于保证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来说,除非在主合同纠纷经法庭或者仲裁机构审理且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了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无法收到足额的债务偿付之前,否则他们有权对债权人回绝承担任何可能存在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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