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是否有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需符合如下特定情况,法院方能有权对已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之房地产实施强制查封及过户:
首先,若为恶意规避欠债责任而故意转移至子女的财产,视为免费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得以保留; 其次,倘若债权人对于发生财产变动的缘由具有明确认知或本应知晓该事项,则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可在得知或应当知晓此信息后的一年内采取措施,撤销与子女间的赠与协议,并因此实现对相关资产的查封和处置; 最后,考虑到存在抵押债券,且有关房地产已完成抵押登机手续,这样的情形足以对抗任何善意第三方的权益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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