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外转让份额与出质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基金份额及股权在办理质押之后,从法理上看,它们都不允许进行自由转让。
然而,倘若出质方与质权持有方经过充分磋商并达成共识,则可以对此类资产进行转交。而在专门针对质押行为进行规定的法律条文中,“出质”这一术语被定义为债务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或者第三方(即出质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将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利交付给债权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此过程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的质押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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