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人有先诉抗辩权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抵押权,即为债务人或第三方未经合法程序将标的物进行所有权转让,并通过此行为将该标的物作为债务的担保方式。
当有朝一日若债务人无法全额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标的物申请法定评估及处分程序,并以此从扣押(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 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先诉抗辩权,这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尚未就主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且未取得成功实质性效果之前,有权拒绝债权人提出的让其履行保证债务的请求。 因而,不同于前述之抵押权,尚无可直接断定其是否享有类似于先诉抗辩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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