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资企业是否可以将国有土地可以作为抵押物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成为被允准抵押的财产之一。
在采用这种形式进行抵押时,所涉及的土地之上所有建筑物均将与土地使用权一起列入抵押范围。 除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相应的附着物之外,许多其他类型的财产同样可作为抵押物,例如各种类型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其他种类的土地附属物等等。 而所谓的“抵押物”,实际上就是指由抵押人(即债务方)为了保障某一特定义务的顺利执行而特意转移至债权人(即抵押权持有者)手中的担保实体。 这些担保实体既可以是有形的实物资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虚拟资产,比如地表权、政府发行的公债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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