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权期限届满后能不能增加保证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保障各方权益,建议当事各方共同签署补充协议,针对先前的贷款内容作出进一步约定与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贷款期限、设定新的抵押担保等措施。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责任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条款,称之为一般保证。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下的保证方,对于主合同中的纠纷尚未经过司法或仲裁程序审理确认,且对于债权方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清偿之前,有权拒绝承担此项保证责任。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保证方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出若干可能导致保证方无法行驶该项权利的情形: (1)当债务人的居所变迁,使得债权方向债务人追索债务时面临极大困难的; (2)若当地人民法院接受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请求,则可能会暂停执行程序; (3)是指保证方向法庭中提交书面文件,表示自愿放弃上述权利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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