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留置与质押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
首先,留置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手段,无需经过双方协议即能生效,其效力的产生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是源于国家制定法的明确授权。 相较之下,质押的设立则必须得到当事人间的合意支持,它是私法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其次,两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所不同。 质权所能够支配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还可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产权利; 然而,留置权的标的范围则仅局限于动产领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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