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的方式包括下列哪几种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长久以来,保证担保这一法律制度拥有五大主要的手段或方法:
首先是“保证”,即保证人与债券人都可以合意约定,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职责或是未能尽到其应承担的责任的情况下,由保证人负责依据双方的约定立即接手并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职责; 其次是“抵押”,有两种类型,即由债务人工人或者第三者,既不是债务工也不是保证人的人,来决定是否要转让并占有抵押财产,从而使该财产成为对未偿还的债务的担保,或者是仍保持原状不变,只是通过某种方式把它视为债券的担保; 再次是“质押”,它的过程是由债务人工人或者第三者,通常也是债务工,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控制,或者是协商一致,将财产,包括财产权利,虽然仍归债务工所有,但却让债权人掌控; 然后是“留置”,当债权人依附于一份合约定金已经取得了债务人的动产之时,就产生了留置权; 最后是“定金”,它本质上是预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以确保对方信守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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