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多次抵押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1、若以同一车辆进行了多次抵押,只要每次抵押后,车辆余值仍有所剩,便不属于欺诈行为。
2、反之,倘若在首次抵押过程中,已将车辆全部价值抵押完毕,那么在后续设定抵押之时,必须向债权人如实披露车辆已被抵押这一事实。
若债权人经考虑后同意继续进行抵押,则应视为依次轮候的抵押形式存在。
但若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事先并未获知车辆已然抵押的事实,且债务人故意误导债权人的话,便会上升至刑法所规定的欺诈范畴。
这时,债权人有权利选择报警,以便追究债务人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