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在基金预算支出总额内按以下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本市指定单病种医疗费用按“人次平均费用限额”方式结算。(二)本市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保医联体)签订卫生健康基本医疗服务一体化协议的参保人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总额付费”方式结算。(三)本市指定单病种、医保医联体以外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结算对长期住院的指定病种按床日分值付费。(四)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人次平均费用定限额床日平均费用限额”等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