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抢救患者失败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正如我们所知,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在确诊和治疗过程中可能因为医疗技术方面的不当或失误,未能充分履行与当时医疗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治疗工作,从而对患方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创伤。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有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 其次,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当存在以下任何一种状况时,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1)医疗机构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所有有效的诊疗规范; (2)医疗机构蓄意隐藏或拒绝对纠纷有关的病案资料的提供; (3)医疗机构有故意遗失、伪造、篡改或未经授权就非法销毁病历资料的不当行为。 第三,我想强调的是,我们也设定了三类特定的免除责任理由: 1.当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突发性紧急情况下已经竭尽全力地按照合理的诊疗程序开展工作,尽管他们并没能挽回患者的生命,但是,他们并不需要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如果医疗业务仅限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所无法达到的范畴内,这将导致无法进行针对性的治疗,这时医疗机构无需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3.假如患者或者其近亲未配合医疗机构完成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工作,使患者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进而导致患者受到伤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也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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