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自诉诽谤罪不予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名誉毁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刑事自诉诽谤罪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若干种情况导致法院无法予以受理,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缺乏充分的罪证支持,即指自诉人所提举的证据未能证明相关被告的诽谤行为已经触及到了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 其次是追诉期超过了法定的时限,对于诽谤罪这一类的刑案,其追究责任的期限需严格依照法律实施; 最后就是该案件不符合自诉案件的范畴规定,例如若某事件的性质未达到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高度,那么法院将有可能对此案件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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