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猥琐学生应判几年 |
分类 | 损害赔偿-名誉毁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性骚扰行为理应承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之“性骚扰罪”的刑责。
性骚扰作为相对于严重性侵害行为而言较为轻微的一类不当行为,通常表现为骚扰方对受骚扰方施加不受欢迎且带有性暗示性质的言行举止,这其中涉及到了身体接触、言辞、图像文字展示以及眼神及动作等多个方面。 在此,为方便大家理解和掌握,我们将“性骚扰罪”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类并逐一阐述如下: 1.以其他任何形式撰写恐吓信或以威胁恐吓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2.公然侮辱他人或通过诋毁真相来诽谤他人; 3.制造无中生有的虚假事实,以诬陷他人罪名。 至于如何准确地判定是否构成了性骚扰罪行,我们将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加以阐释说明: 首先,骚扰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意念必须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到性的企图; 其次,需认真审视行为本身的表现方式;接着,要明确性骚扰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性骚扰的对象并不仅限于女性群体,更涵盖了男性个体乃至性别相同的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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