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
分类 | 损害赔偿-产品质量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产品责任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我国相关法规做出如下分配:
首先,由受害方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以证明其面临过的伤害情况、所涉及到的缺陷产品的真实性以及实际使用该产品的事实,同时,还需要证明受损害的结果与起因于该产品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作为产品生产方的一方,则应当承担详细阐述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这里提到的产品责任,并非是指绝对责任或过错责任,而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然而,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即使生产者无法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合理的解释和理由,也并不意味着其必须完全承担法定责任。 至于生产者可能会面临哪些免除责任的情形,这将会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来进行判断。 比如,如果生产商能证明他们并没有将问题产品投放到市场之中去,或者当时制造产品时,尚未出现引起伤害的缺陷,或者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未能够发现这些潜在的缺陷等等,那么他们便无需背负产品责任的后果。 最后,对于销售者而言,他们的免责举证责任是基于过错原则。 换句话说,只要能证明产品本身确实存在着某种缺陷,且这种缺陷并不是由于销售者自身的原因导致产生的,同时,能够确定出所售产品的生产商身份,那么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也就可以被认为已经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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